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徐朝淵
訴訟
代理人 湯偉
律師
複 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原 告 徐葉金妹
兼
訴訟代理
人 徐廷治
徐廷君
被 告 黃世鎮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勵律師
侯銘欽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鼎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少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
130 號詐欺案件(下稱
系爭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4 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
因系爭刑案於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
12月24日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21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
被告黃世鎮犯背信罪,此與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刑事庭判處被
告黃世鎮犯詐欺取財罪之認定已有不同,且
非本院及
兩造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所能及時知悉。本院考量兩造於本件民事事
件均係以被告黃世鎮是否有詐欺取財之不法
侵權行為進行攻
防,並未就被告黃世鎮是否有背信之不法侵權行為進行攻防
,自有必要再開辯論程序,以賦予兩造就
上開爭點進行攻防
之機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