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徐朝淵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複 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原   告 徐葉金妹 兼訴訟代理 人     徐廷治       徐廷君 被   告 黃世鎮       財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吳坤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勵律師       侯銘欽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鼎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 130 號詐欺案件(下稱系爭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4 號),請求損害賠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 因系爭刑案於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臺灣高等法院於109 年 12月24日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21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 被告黃世鎮犯背信罪,此與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刑事庭判處被 告黃世鎮犯詐欺取財罪之認定已有不同,且本院及兩造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所能及時知悉。本院考量兩造於本件民事事 件均係以被告黃世鎮是否有詐欺取財之不法侵權行為進行攻 防,並未就被告黃世鎮是否有背信之不法侵權行為進行攻防 ,自有必要再開辯論程序,以賦予兩造就上開爭點進行攻防 之機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