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原 告 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英夙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對於被告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
5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 萬6,835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6,3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