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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原   告 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夙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 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6,835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6,3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