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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原   告 每家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夙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潘怡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定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案號為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5 678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足額本件之裁判費,經本院於 108 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 萬6,335 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2日送 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各1份 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