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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原   告 經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名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郁姝律師       林沛彤律師 被   告 謝金興       黃惠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5 月 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