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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   告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駿 被   告 高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昭 被   告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2 萬 9,73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9,62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 │編號│標的       │面積(㎡)│當其申報地價│價額(元) │ │  │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 ├──┼─────────┼─────┼──────┼──────┤ │1  │桃園市○鎮區○○段│4422.27/1 │11,800   │52,182,786 │ │  │第1046地號土地  │分之1   │      │      │ ├──┼─────────┼─────┼──────┼──────┤ │2  │同上段第1072地號土│ 275.51/1 │11,800   │ 3,251,018 │ │  │地        │分之1   │      │      │ ├──┼─────────┼─────┼──────┼──────┤ │3  │同上段第1087地號土│1120.01/1 │11,800   │13,216,118 │ │  │地        │分之1   │      │      │ ├──┼─────────┼─────┼──────┼──────┤ │4  │同上段第1088地號土│1574.56/1 │11,800   │18,579,808 │ │  │地        │分之1   │      │      │ ├──┴─────────┴─────┴──────┴──────┤ │合計:87,229,7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