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 告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毅駿
被 告 高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昭
被 告 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2 萬
9,73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9,62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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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 │面積(㎡)│當其申報地價│價額(元) │
│ │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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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鎮區○○段│4422.27/1 │11,800 │52,182,786 │
│ │第1046地號土地 │分之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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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段第1072地號土│ 275.51/1 │11,800 │ 3,251,018 │
│ │地 │分之1 │ │ │
├──┼─────────┼─────┼──────┼──────┤
│3 │同上段第1087地號土│1120.01/1 │11,800 │13,216,118 │
│ │地 │分之1 │ │ │
├──┼─────────┼─────┼──────┼──────┤
│4 │同上段第1088地號土│1574.56/1 │11,800 │18,579,808 │
│ │地 │分之1 │ │ │
├──┴─────────┴─────┴──────┴──────┤
│合計:87,229,7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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