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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毅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勤美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 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5 萬4,200 元(計算式 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 萬5,8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 │編號│標的       │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價額(元) │ │  │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 ├──┼─────────┼─────┼──────┼──────┤ │1  │桃園市○鎮區○○段│4422.27/1 │11,800   │52,182,786 │ │  │第1046地號土地  │分之1   │      │      │ ├──┼─────────┼─────┼──────┼──────┤ │2  │同上段第1072地號土│ 275.51/1 │11,800   │ 3,251,018 │ │  │地        │分之1   │      │      │ ├──┼─────────┼─────┼──────┼──────┤ │3  │同上段第1087地號土│1096.66/1 │11,800   │12,940,588 │ │  │地( 扣除E 部分)  │分之1   │      │      │ │  │         │     │      │      │ ├──┼─────────┼─────┼──────┼──────┤ │4  │同上段第1088地號土│1574.56/1 │11,800   │18,579,808 │ │  │地        │分之1   │      │      │ ├──┴─────────┴─────┴──────┴──────┤ │合計:86,954,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