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毅駿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勤美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
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5 萬4,200 元(計算式
詳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6 萬5,8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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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 │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價額(元) │
│ │ │/權利範圍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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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鎮區○○段│4422.27/1 │11,800 │52,182,786 │
│ │第1046地號土地 │分之1 │ │ │
├──┼─────────┼─────┼──────┼──────┤
│2 │同上段第1072地號土│ 275.51/1 │11,800 │ 3,251,018 │
│ │地 │分之1 │ │ │
├──┼─────────┼─────┼──────┼──────┤
│3 │同上段第1087地號土│1096.66/1 │11,800 │12,940,588 │
│ │地( 扣除E 部分) │分之1 │ │ │
│ │ │ │ │ │
├──┼─────────┼─────┼──────┼──────┤
│4 │同上段第1088地號土│1574.56/1 │11,800 │18,579,808 │
│ │地 │分之1 │ │ │
├──┴─────────┴─────┴──────┴──────┤
│合計:86,954,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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