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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寧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被上訴人 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福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上訴人  廖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468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