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韋寧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福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上訴人 廖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468號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