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告 元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972,76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1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