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告 元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3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
可稽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