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告 元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3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