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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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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 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張蕙律師 被   告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7萬4,048 元、日幣41萬7, 809 元及新臺幣526 萬1,576 元,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日 期民國108 年8 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日幣現金賣出之匯 率分別為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均為新臺幣) 31.695元、日幣1 元兌換0.2997 元換算,折合新臺幣分別為1,5 02萬4,951 元及12萬5,217 元(計算式:美金47萬4,048 元31 .695=1,502 萬4,951 元;日幣41萬7,809 元0.2997=12萬5, 2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41 萬1,744 元(計算式:1,502 萬4,951 元+12萬5,217 元+526 萬1,576 元=2,041 萬1,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69 6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萬1, 1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