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
法定
代理人 若林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張蕙律師
被 告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7萬4,048 元、日幣41萬7,
809 元及新臺幣526 萬1,576 元,以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到院日
期民國108 年8 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日幣現金賣出之匯
率分別為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均為新臺幣)
31.695元、日幣1 元兌換0.2997 元換算,折合新臺幣分別為1,5
02萬4,951 元及12萬5,217 元(計算式:美金47萬4,048 元31
.695=1,502 萬4,951 元;日幣41萬7,809 元0.2997=12萬5,
2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41
萬1,744 元(計算式:1,502 萬4,951 元+12萬5,217 元+526
萬1,576 元=2,041 萬1,74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萬1,69
6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萬1,
1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