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
法定
代理人 若林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張蕙律師
被 告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1,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
,696元,本院以民國109 年1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
於原告
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
可稽。
詎原
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