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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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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 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張蕙律師 被   告 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桐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1,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 ,696元,本院以民國109 年1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 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