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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原   告 台灣大福高科技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藤純敬 訴訟代理人 陳文智律師       洪邦桓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0,719元,應繳裁判 費171,36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 0,868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