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瀅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9,33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7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