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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瀅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9,33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