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原   告 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珍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83,500 元,故以支付命令聲請狀到 院即民國108 年10月2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之匯率美金 1 元兌換新臺幣31.325元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為8,880,63 8 元(計算式:283,500 元31.325=8,880,638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01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