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原 告 晶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英珍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283,500 元,故以支付命令
聲請狀到
院即民國108 年10月2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之匯率美金
1 元兌換新臺幣31.325元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為8,880,63
8 元(計算式:283,500 元31.325=8,880,638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89,01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