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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原   告 李美雲       陳智斌       陳家畇       陳金章       陳張梅蘭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李美雲、陳智斌 、陳家畇、陳金章、陳張梅蘭(下稱李美雲等5 人)與被告陳清 輝、裕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陳清輝等2 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6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14號)。惟原告主張被告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之事實,業經本院刑 事庭以106 年度交訴字第97號判決無罪,有該份刑事判決書在卷 可稽(見壢司調卷第11頁),本院刑事庭乃依原告之聲請,逕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見附民卷第95頁、第151 至 152 頁)。茲因上開無罪部分,並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依附 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李美雲等5 人既係分別訴請被告被告陳 清輝等2 人依序各連帶賠償3,979,300 元、2,062,500 元、2,06 2,500 元、2,661,030 元、2,845,300 元本息,則李美雲等5 人 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各自核為3,979,300 元、2,062,500 元、 2,062,500 元、2,661,030 元、2,845,300 元,各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402元(李美雲部分)、21,493元(陳智斌部分)、21,4 93元(陳家畇部分)、27,433元(陳金章部分)、29,215元(陳 張梅蘭部分)。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