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黃政宏
訴訟
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
被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卿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即「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31,475,677元」之
請求權基礎,
逾期不補正,即
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
起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
乃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1,4
75,677元,然並未於起訴狀實體事項欄具體表明所依據之
法
律規定或契約條款(即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茲
前揭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