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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黃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 被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即「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31,475,677元」之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1,4 75,677元,然並未於起訴狀實體事項欄具體表明所依據之法 律規定或契約條款(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茲前揭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