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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原   告 台灣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田靖史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67,230元,應繳裁 判費100,61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0,116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