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峻暉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宏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潤乙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國彰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
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7萬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萬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