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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峻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潤乙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 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7萬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萬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