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世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仁達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
萬6,88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 萬4,063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3,56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