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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世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仁達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 萬6,8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063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3,56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