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世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仁達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菁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潘怡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陸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
26日,依
督促程序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636 萬6,885 元,及自107 年1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08 年度
司促字第250 號支付命令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2 頁】。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原告對被
告起訴,原告於108 年5 月21日變更前開利息起算日自該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175 頁),核原告所為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陸續委託伊進行如附表所示工程,伊已如
期完工,並依被告通知就各該工程開立發票向原告請款,合
計金額新臺幣(下同)636 萬6,885 元(含稅)。因被告財
務調度有問題,前開款項雙方協商後約定以107 年12月25日
為清償日,而均屆清償期,
詎被告
迄未給付,
爰依
兩造間之
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工程款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636 萬6,88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稱:原告確有施作附表所示工程,且已施作完畢,相
關款項並已屆清償期,伊對該等金額沒有意見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委託原告施作如附表所示工程,金額合計
636 萬6,885 元,該等款項均已屆清償期,原告已依約履行
,被告則尚未給付款項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採購單、驗收報
告書、維修保養驗收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
至151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6 頁),
堪
信為真實。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
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
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
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施作如附表所示工程,原告已施作
完畢,且該等款項均已屆清償期,被告迄未給付等事實,
業如前述,是兩造間
乃成立
承攬契約,堪可認定,且被告
應依該承攬契約支付工程款。
㈡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
、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工程款之給付係定有確定期限,並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前
均屆清償期,則原告就
上開工程款請求自支付命令狀送達
翌日即108 年1 月18日起(見支付命令卷第48頁)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636 萬6,885 元,及自108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
防禦方法,經核均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
予以審酌,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附表:
┌─┬───────┬─────────────────────────┬──────┐
│項│
發票日期 │ 工程名稱 │ 金額 │
│次│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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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4 月2 日│龍潭新購PI檢查機專案-#2#3 排氣工事 │ 15萬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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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 年4 月18日│龍潭L80配向三區新購配向機排氣工事 │ 48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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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龍潭Cell L30 Buffer Station Shutter 安裝排氣工事 │ 4萬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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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 年5 月25日│龍潭L10 AVJ010管路拆除 │ 5萬4,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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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 │L20 ASD010一般熱排氣管路拆除 │ 4萬1,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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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7 年6 月5 日│楊梅Y1 PS1 Prebake第一階段EXHAUST 改善 │ 23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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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 │楊梅Y1 CR 2P層王水排氣排水透氣管集氣配管作業 │ 8萬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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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上 │楊梅Y1 5F甲梯廁所排風機更換 │ 3萬8,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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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7 年7 月3 日│龍潭組立ROBOT替換排氣工事 │ 9萬7,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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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 │龍潭L75增設EP-6T及NMP VMB加裝有機排氣 │ 10萬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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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 年7 月9 日│龍潭L80新購濕剝機排氣工事 │173萬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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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同上 │龍潭#6、#12IR及OGS烤箱移機排氣工事 │ 80萬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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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7 年7 月16日│龍潭L75 63T 有機風管增設排液管及2 次配風管修改 │ 8萬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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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 年7 月18日│楊梅L10 PHOTO VD PUMP 有機排氣風管維修(5 台) │ 39萬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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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7 年8 月1 日│楊梅Y2 3F MVA HP排氣管路新增配置 │ 6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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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上 │楊梅Y2 3F BM HPMJ增設排氣 │ 11萬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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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7 年8 月3 日│龍潭網印線及網洗機移機排氣工事 │ 71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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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7 年8 月7 日│龍潭MDL作業區塵度提升(空調修改) │ 2萬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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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 年9 月3 日│楊梅Y1 Cr BM 蝕刻房空間排氣風管增設 │ 5萬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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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同上 │楊梅Y2 RF SCR#2循環水管路改管更換維修 │ 7萬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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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同上 │楊梅Y2 RF 有機桶槽改管修繕(車牙接口) │ 5萬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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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同上 │龍潭L1A AWP020酸排氣風管漏液處理工事 │ 4萬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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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同上 │龍潭L50 CNC磨邊機立上排氣工事 │ 2萬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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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7 年10月8 日│楊梅Y2 SCR#1洗滌塔噴嘴改管修改工事 │ 9萬9,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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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7 年11月1 日│楊梅Y2 RF SCR#1 入口風門更換(歲修工事) │ 2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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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同上 │楊梅Y2 RF SCR#1 出口風門更換新增視窗檢修口(歲修)│ 3萬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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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7 年11月2 日│龍潭ACM041斜光檢查機移機排氣工事 │ 3萬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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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7 年11月19日│龍潭L1A框膠脫泡室增設有機排氣 │ 18萬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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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同上 │龍潭L2 AWD010新增剝膜機濃度計排氣工事 │ 3萬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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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7 年11月22日│龍潭模組大尺寸COG案塗膠機排氣工事 │ 10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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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7 年12月3 日│龍潭L20受入洗排氣風管漏液改善 │ 32萬8,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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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636萬6,885元│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