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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正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 萬3,83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7,42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後,尚應補繳9 萬6,9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