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台灣昕東超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 萬2,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 4,45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3, 9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