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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婷婷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複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及附表一 項次1-1 、1-10、1-11、1-12、1-13、1-21至1-24之金額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其餘金額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叁仟捌佰叁拾叁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28199 號支付命 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嗣被告於108 年1 月29日收受系 爭支付命令(見支付命令卷第32頁),並於同年月31日具狀 聲明異議,則依前揭規定,系爭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視為 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3 款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689 萬3,176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 108 年5 月30日具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40 萬1,498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見本院卷66、67頁)。又於108 年6 月18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將其遲延利息之請求更正為附表一項次1-1 、 1-10、1-11、1-12、1-13、1-21至1-24之金額自108 年4 月 25日起,其餘金額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原告所為訴之變 更,均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要無不 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承攬被告泵浦維修業務,均已依約完成承攬之 維修工作,承攬完工出廠日及承攬報酬金額詳附表一至附表 四所示,被告本應依完工出廠日如期給付伊維修泵浦費用合 計640 萬1,498 元,不料屆各清償日皆未受清償,爰依承攬 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640 萬1498元,及如附表一項次1-1 、1-10、1-11、1-12 、1-13、1-21至1-24之金額自108 年4 月25日起,其餘金額 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訴之聲明變更後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資 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伊承攬被告泵浦維修業務,已維修完成之項目、明 細、金額、完工出廠日詳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被告本應依 完工出廠日如期給付伊維修泵浦費用640 萬1,498 元迄未給 付等情,提出附表一至附表四各項次請求之業務/ 收貨聯絡 單、聯絡單報價單、維修報告書、銷貨單、請款統一發票等 為證(見原告請求給付釋明文件第1 冊、第2 冊),並為被 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表明就原告訴之聲明變更後之請求沒有 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堪認原告上開所為主張屬實 可信,應為真正。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承攬被告泵浦維 修業務,已維修完成之項目、明細、金額、完工出廠日詳附 表一至附表四所載,被告本應依完工出廠日如期給付伊維修 泵浦費用640 萬1,498 元而迄未給付等情,已如前述,揆諸 前揭規定,原告自得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附表一項次1-1 、1-10、1-11、1-12、 1-13、1-21至1-24之金額自108 年4 月25起算、其他金額自 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算遲延利息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 卷第74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承攬報酬及遲延 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 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法院為公司重整之 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 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 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 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 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 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法第294 條、第287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若法院於裁定公司重整前,先為公司 法第287 條第1 項第1 、3 、4 款之緊急處分,僅係限制公 司不得為現實給付,但該緊急處分限制之範圍並不包括實現 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或非訟程序在內。查本件被告 雖於107 年12月14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本院107 年度整字第 1 號),並於108 年1 月31日經本院以108 整抗字第1 號裁 定准予緊急處分,內容為:「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中華映管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 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 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 、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資遣費者,不在 此限」、「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 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前項但書 規定外,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 和解、拋棄、設定、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 負擔之行為」、「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對於中華映 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含假扣押、 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不包括執行名義之取得),應予停止」 ,此經調取該裁定書附卷可參。復觀諸於被告108 年5 月1 日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整聲字第1 號裁定延長前開處分90日 之事實,有前開裁定附卷可參。而本件原告早已於107 年12 月18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係在本院裁定准予緊急處分之前,且該緊急處分,既僅限 制被告公司不得為現實給付,並不包括行使、實現債權前之 取得執行名義訴訟程序在內,故被告向本院所聲請之重整程 序及本院所為之緊急處分,並不妨礙原告為取得執行名義之 訴訟行為,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40 萬1,498 元,及附表一項次1-1 、1-10、1-11、1-12、1-13 、1-21至1-24之金額自108 年4 月25日起,其餘金額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即108 年1 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就原告勝訴 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併依被告之聲 明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一 ┌──┬────────┬───────┬───┐ │項次│出 廠 日 期 │金額(含稅) │備註 │ ├──┼────────┼───────┼───┤ │1-1 │106 年9 月4日 │211,130元 │ │ ├──┼────────┼───────┼───┤ │1-2 │ │ │捨棄 │ ├──┼────────┼───────┼───┤ │1-3 │106 年11月1日 │301,006元 │ │ ├──┼────────┼───────┼───┤ │1-4 │106 年12月22日 │249,646元 │ │ ├──┼────────┼───────┼───┤ │1-5 │106 年12月4日 │219,101元 │ │ ├──┼────────┼───────┼───┤ │1- 6│107 年2 月5日 │363,959元 │ │ ├──┼────────┼───────┼───┤ │1-7 │107 年1 月19日 │224,872元 │ │ ├──┼────────┼───────┼───┤ │1-8 │107 年2 月13日 │362,831元 │ │ ├──┼────────┼───────┼───┤ │1-9 │107 年5 月25日 │224,473元 │ │ ├──┼────────┼───────┼───┤ │1-10│107 年8 月2日 │278,821元 │ │ ├──┼────────┼───────┼───┤ │1-11│107 年6 月27日 │339,545元 │ │ ├──┼────────┼───────┼───┤ │1-12│107 年7 月24日 │20,908元 │ │ ├──┼────────┼───────┼───┤ │1-13│107 年8 月16日 │207,316元 │ │ ├──┼────────┼───────┼───┤ │1-14│ │ │捨棄 │ ├──┼────────┼───────┼───┤ │1-15│106 年8 月1 日 │96,041元 │ │ ├──┼────────┼───────┼───┤ │1-16│ │ │捨棄 │ ├──┼────────┼───────┼───┤ │1-17│106 年9 月29日 │102,026元 │ │ ├──┼────────┼───────┼───┤ │1-18│106 年9 月14日 │116,949元 │ │ ├──┼────────┼───────┼───┤ │1-19│106 年9 月26日 │96,041元 │ │ ├──┼────────┼───────┼───┤ │1-20│106 年9 月14日 │96,041元 │ │ ├──┼────────┼───────┼───┤ │1-21│107 年1 月23日 │116,789元 │ │ ├──┼────────┼───────┼───┤ │1-22│107 年3 月2 日 │180,151元 │ │ ├──┼────────┼───────┼───┤ │1-23│107 年5 月10日 │274,193元 │ │ ├──┼────────┼───────┼───┤ │1-24│107 年4 月17日 │128,360元 │ │ ├──┴────────┴───────┴───┤ │合計 4,210,199元 │ └───────────────────────┘ 附表二 ┌──┬────────┬───────┬───┐ │項次│出 廠 日 期 │金額(含稅) │備註 │ ├──┼────────┼───────┼───┤ │2-1 │106 年7 月21日 │104,819元 │ │ ├──┼────────┼───────┼───┤ │2-2 │106年8月1日 │104,819元 │ │ ├──┼────────┼───────┼───┤ │2-3 │106年8月16日 │96,041元 │ │ ├──┼────────┼───────┼───┤ │2-4 │106年12月28日 │232,021元 │ │ ├──┼────────┼───────┼───┤ │2-5 │107年8月2日 │110,804元 │ │ ├──┼────────┼───────┼───┤ │2-6 │107年8月2日 │85,575元 │ │ ├──┼────────┼───────┼───┤ │2-7 │107年4月17日 │128,360元 │ │ ├──┼────────┼───────┼───┤ │2-8 │107年5月10日 │299,290元 │ │ ├──┼────────┼───────┼───┤ │2-9 │107年3月28日 │110,804元 │ │ ├──┼────────┼───────┼───┤ │2-10│107 年10 月22日 │128,360元 │ │ ├──┼────────┼───────┼───┤ │2-11│107 年9月17日 │110,804元 │ │ ├──┴────────┴───────┴───┤ │合計 1,511,697元 │ └───────────────────────┘ 附表三 ┌──┬────────┬───────┬───┐ │項次│出 廠 日 期 │金額(含稅) │備註 │ ├──┼────────┼───────┼───┤ │3-1 │106 年5月19日 │256,150元 │ │ ├──┼────────┼───────┼───┤ │3-2 │106年12月13日 │20,908元 │ │ ├──┼────────┼───────┼───┤ │3-3 │107年3 月20日 │17,157元 │ │ ├──┼────────┼───────┼───┤ │3-4 │107 年5月25日 │128,360元 │ │ ├──┼────────┼───────┼───┤ │3-5 │107 年6月30日 │106,571元 │ │ ├──┴────────┴───────┴───┤ │合計 529,146元 │ └───────────────────────┘ 附表四 ┌──┬────────┬───────┬───┐ │項次│出 廠 日 期 │金額(含稅) │備註 │ ├──┼────────┼───────┼───┤ │4-1 │107 年3 月9日 │20,908元 │ │ ├──┼────────┼───────┼───┤ │4-2 │107年11月28日 │129,548元 │ │ ├──┴────────┴───────┴───┤ │合計 150,45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