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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野哲男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魏妁瑩律師       徐思民律師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潘怡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各自 如附表「應付款日」欄所示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220 號支付命令 (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被告於108 年1 月16日收受系爭 支付命令,並於同年月29日具狀聲明異議,則依前揭規定, 系爭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 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 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 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財 產之保全處分」、「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等處分, 公司法第294 條、第287 條第1 項第1 、3 、4 款分別定有 明文。是若法院於裁定公司重整前,先為公司法第287 條第 1 項第1 、3 、4 款之緊急處分,僅係限制公司不得為現實 給付,但該緊急處分限制之範圍並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取得 執行名義之訴訟或訟程序在內。準此,本件被告雖於107 年12月14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本院107 年度整聲字第1 號) ,且業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1日以108 年度整抗字第1 號裁 定准予緊急處分,然本件原告早已於107 年12月26日向本院 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原告已對被告 提起訴訟,即原告訴求被告給付,係在本院裁定准予緊急處 分之前,且該緊急處分,既僅限制被告不得為現實給付,並 不包括行使、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訴訟程序在內,故 被告向本院所聲請之重整程序及本院所為之緊急處分,並不 妨礙原告為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行為,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曾於107 年8 月至107 年10月間向原告訂購品名規格如 附表及銷貨單所載之設備,或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設備之維修 服務(詳如附表),原告均依約履行並開立如附表所載之發 票,被告本應依約給付如附表所載之款項(詳見附表「被告 公司應付帳款」欄),其中已到期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 692 萬5,286 元,然被告未清償。 ㈡被告突於107 年12月1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因發生 債務無法清償之情事,其已向本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顯 見其未到期款項126 萬7,875 元,亦顯有到期不獲清償之虞 ,而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㈢綜上,被告積欠之款項合計為819 萬3,161 元(計算式:6, 925,286 +1,267,875 ,下合稱系爭款項),為此,依買 賣及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系爭款項,及各自附表「應付款日」欄所示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之金額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應付帳款明細 表、銷貨單、統一發票、出貨通知單為憑(見本院108 年度 司促字第220 號卷〈下稱司促卷)第6 至99頁)。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7頁),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及各自附表「應付款日」欄所示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自 當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買賣及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款項 ,及各自附表「應付款日」欄所示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原告所提相對人公司(本院按即被告公司)應付帳款明細 表(見司促卷第6 至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