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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7701 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 萬9,420 元,應 繳裁判費8 萬9,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 萬8,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