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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 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9,110 元(含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及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命補繳之裁 判費8 萬8,61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以108 年 5 月14日民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108 年5 月20日民事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追加請求後,變更為929 萬7,17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070 元,原告僅繳納8 萬9,110 元, 尚不足3,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3,960 元,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