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
告起訴後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9,110 元(含
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及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所命補繳之裁
判費8 萬8,61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以108 年
5 月14日民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108 年5 月20日民事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追加請求後,變更為929 萬7,17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3,070 元,原告僅繳納8 萬9,110 元,
尚不足3,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3,960 元,如逾期未補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