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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大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 萬8,1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 2,7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 2,27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