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大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炳宏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 萬8,16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 萬
2,7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
2,27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