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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群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任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7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 │凱優特有│合庫商業銀行新明│106 年9 月10日│8 萬2,562元 │GV0000000 │無 │ │限公司劉│分行 │ │ │ │ │ │劍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