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品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弘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19 號
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刊登新聞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22日屆滿(因其末日
108 年4 月20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
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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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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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桔緣香素食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7 年10月30日│386,200元 │AF0000000│品帝股份有限公司│
│ │鍾廷保 │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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