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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品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弘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19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刊登新聞紙 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22日屆滿(因其末日 108 年4 月20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 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 │ │ ├─┼─────────┼─────────┼───────┼───────┼─────────┼────────┤ │01│桔緣香素食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7 年10月30日│386,200元 │AF0000000│品帝股份有限公司│ │ │鍾廷保 │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