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欣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代 理 人 劉怡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新聞紙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0 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 │ │新臺幣) │ │人 │ ├─┼─────┼────────┼───────┼─────┼─────┼──┤ │1 │欣光食品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 年5 月31日│4 萬5,000 │GQ0000000 │格全│ │ │份有限公司│壢新分行 │ │元 │ │食品│ │ │ │ │ │ │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