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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代 理 人 吳蕙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於火災中毀損如附表所載 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25日屆滿(108 年3 月24日為星期 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