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智富
代 理 人 吳蕙菁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2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於火災中毀損如附表
所載
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25日屆滿(108 年3 月24日為星
期
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