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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金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蘭 訴訟代理人 張以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80 號裁定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0 月2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19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 │01│廣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7年11月5日 │10,290元 │FM一四二六二一│金豐│ │ │司陳常燿 │桃園分行 │ │ │三 │精密│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