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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劉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04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04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 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7 年度司催字第504 號卷宗、107 年12月8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凱捷廣告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107年10月8日 │8,000元 │NN一二九八0一│劉惠│ │1 │張君年 │分行 │ │ │七 │美 │ ├─┼─────────┼─────────┼───────────┼────────┼────────┼──┤ │00│凱捷廣告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107年11月8日 │8,000元 │NN一二九八0一│劉惠│ │2 │張君年 │分行 │ │ │八 │美 │ ├─┼─────────┼─────────┼───────────┼────────┼────────┼──┤ │00│凱捷廣告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107年12月8日 │6,968元 │NN一二九八0一│劉惠│ │3 │張君年 │分行 │ │ │九 │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