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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博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博 代 理 人 鄭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5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2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2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祺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107年11月10日 │144,500元 │KA七四五九二七│博奇│ │1 │徐乾隆 │行 │ │ │0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