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1 號准許
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
22日屆滿(同年月20日及21日分別為星期六及星
期日),
迄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應予准
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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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燁豐金屬股│臺灣中小企│107 年11月│90,376元 │AF二四一七│金耘鋼鐵股份│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桃園│15日 │ │0一二 │有限公司 │
│ │ │分行 │ │ │ │ │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