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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1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 22日屆滿(同年月20日及21日分別為星期六及星期日),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 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001 │燁豐金屬股│臺灣中小企│107 年11月│90,376元 │AF二四一七│金耘鋼鐵股份│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桃園│15日 │ │0一二 │有限公司 │ │ │ │分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