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黃惠英
代 理 人 邱榆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股票,有新聞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證。是聲
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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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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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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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惠和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0六 │1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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