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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黃惠英 代 理 人 邱榆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股票,有新聞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 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5 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1 │太惠和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0六 │1 │200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