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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合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裕倉 代 理 人 紀鈞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第三人健碁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所 簽發、聲請人為受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人不慎遺 失該支票,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9 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且聲請人至今未能找到原支票,聲請 鈞院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9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復於108 年1 月24日公告於司法院 網站、於108 年1 月25日揭示本院公告處,現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8 年5 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89 號卷宗、司法院網 站公示頁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附表:支票1紙 │ ├─┬────┬─────┬───────┬─────┬─────┬─────┤ │編│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 │1 │健碁精工│聯邦商業銀│108 年1 月31日│560,353元 │UI0000000 │合力貿易股│ │ │股份有限│行桃園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