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富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秀幸
訴訟代理人 蔡寶綢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108 年1 月23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號
公示催告
,並於108 年1 月2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將該公示催告
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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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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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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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107年5月20日 │34,622元 │JD九九四七0九│富鼎│
│1 │司 鄭文鋒 │行 │ │ │四 │國際│
│ │ │ │ │ │ │開發│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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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