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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富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幸 訴訟代理人 蔡寶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108 年1 月23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並於108 年1 月2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107年5月20日 │34,622元 │JD九九四七0九│富鼎│ │1 │司 鄭文鋒 │行 │ │ │四 │國際│ │ │ │ │ │ │ │開發│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