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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威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8 年1 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6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5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47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瑞翎工業│台新銀行│107年11月30日 │3 萬1,712 元│NK0000000│威程貿易│ │ │有限公司│南崁分行│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