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威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8 年1 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
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86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5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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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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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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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翎工業│台新銀行│107年11月30日 │3 萬1,712 元│NK0000000│威程貿易│
│ │有限公司│南崁分行│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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