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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佰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廣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佰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 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2月27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於108 年1 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4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佰慶工程企業有限公│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06年12月5日 │279,132元 │JA五五六八一八│乙樹企業有限│ │01│司 許廣鳴 │ │ │ │三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