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佰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廣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佰慶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
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相符,
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2月27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於108 年1 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4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佰慶工程企業有限公│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06年12月5日 │279,132元 │JA五五六八一八│乙樹企業有限│
│01│司 許廣鳴 │ │ │ │三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