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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朝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代 理 人 蘇旺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 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 1 月15日公告於鈞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8 年1 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 人提出之本院該日公告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8 年5 月15日屆滿。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0 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 1 │劦聯股份有限公司│安泰銀行│107 年10月30日│25,883元 │AF0000000│朝富交通股│ │ │羅銀河 │桃園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