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朝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鳳
代 理 人 蘇旺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
鈞
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
1 月15日公告於鈞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8 年1 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聲請
人提出之本院該日公告在卷
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8 年5 月15日屆滿。又上開票據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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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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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
│ 1 │劦聯股份有限公司│安泰銀行│107 年10月30日│25,883元 │AF0000000│朝富交通股│
│ │羅銀河 │桃園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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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