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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新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勝雄 訴訟代理人 曾秋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4 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百福林企業股份有限│台灣企銀新屋分行 │107年9月10日 │109,776元 │ZF七七一一一八│新崴│ │1 │公司 白雁浦 │ │ │ │二 │實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