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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有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弘剛 代 理 人 邱榆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8 號公 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8 年1 月8 日收受該裁定,且於108 年1 月17日聲請本院於108 年1 月2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 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縮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1 月21 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59號│ ├─┬─────────┬─────────┬───────────┬────────┬────────┬──┤ │編│ 發行公司 │ 股 數 │ 股 票 金 額 │ 股票號碼 │ 張 數 │備註│ │號│ │ │ │ │ │ │ ├─┼─────────┼─────────┼───────────┼────────┼────────┼──┤ │00│太惠和汽車事業股份│ 70萬股 │新臺幣700萬元 │94-NX-000004 │ 1張 │ │ │1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