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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其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