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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其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下 稱系爭本票),前因不慎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惟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將系爭本票誤載 為支票,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裁定(下稱上開更 正裁定)更正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後,聲請人並已將上開公示 催告裁定、更正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本票無 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5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復於107 年8 月10日以上開更正裁定 更正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附表所誤載「支票附表」、「支票 號碼」等記載後,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8 月29日將上開公示 催告裁定、更正裁定一併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本票等節,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從 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本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中聯鋼鐵工業│臺灣銀行│67年9 月8 日│ 9,300 元 │二二二六六六│其興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有限公司│ │祖秉政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