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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李龍壽 代 理 人 邱榆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太惠和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 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55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刊登於新 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59 號就附表所示之股票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61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1 │太惠和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0一 │股票 │1 │75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