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李龍壽
代 理 人 邱榆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太惠和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
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559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刊登於新
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559 號就附表所示之股票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61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1 │太惠和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0一 │股票 │1 │75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