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集盛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宏裕
訴訟代理人 周珮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
所載支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5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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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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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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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永豐銀行大園分行 │永豐商業銀行大園分│106年1月6日 │50,000元 │0000000 │台灣電│
│1 │ │行 │ │ │ │力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第三│
│ │ │ │ │ │ │核能發│
│ │ │ │ │ │ │電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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