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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麗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曾嘉琪 法定代理人 劉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8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4 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3 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 │ │新臺幣) │ │人 │ ├─┼─────┼────────┼───────┼─────┼─────┼──┤ │1 │麗捷建設股│土地銀行北桃園分│107 年9 月15日│9,690元 │FA0000000 │陳國│ │ │份有限公司│行 │ │ │ │強 │ │ │劉潔如 │ │ │ │ │ │ ├─┼─────┼────────┼───────┼─────┼─────┼──┤ │2 │麗捷建設股│土地銀行北桃園分│107 年10月5 日│9,690元 │FA0000000 │陳國│ │ │份有限公司│行 │ │ │ │強 │ │ │劉潔如 │ │ │ │ │ │ ├─┼─────┼────────┼───────┼─────┼─────┼──┤ │3 │麗捷建設股│土地銀行北桃園分│107 年11月5 日│9,690元 │FA0000000 │陳國│ │ │份有限公司│行 │ │ │ │強 │ │ │劉潔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