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薛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 108 年2 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 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 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 ,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故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 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所申 報權利,否則難認有合法之公示催告。經查,本院108 年度 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係命聲請人應將如附表之證券刊登於 法院網站,然觀諸108 年度司催字第35號網站公告,公告內 容並無如附表所示證券,有網站列印1 份在卷可證(見本院 卷第11頁),與本院上揭准予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尚屬有間 ,則聲請人上開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其聲請為除 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一 │有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7 │ 1 │18,000股│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