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薛慶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
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聲請
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並於
108 年2 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
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
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
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
法催告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
,使生
失權效果之程序,故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
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所申
報權利,否則
難認有合法之公示催告。
經查,本院108 年度
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係命聲請人應將如附表之證券刊登於
法院網站,然
觀諸108 年度司催字第35號網站公告,公告內
容並無如附表所示證券,有網站列印1 份在卷
可證(見本院
卷第11頁),與本院
上揭准予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
尚屬有間
,則聲請人
上開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其聲請為除
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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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一 │有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7 │ 1 │18,000股│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