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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全興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娣 代 理 人 洪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 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容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88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啓定實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107 年12月31日│23,100元 │KA0000000│全興電子有限│ │1 │公司鄭志承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