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全興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嘉娣
代 理 人 洪淑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
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7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
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容蓉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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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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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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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啓定實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107 年12月31日│23,100元 │KA0000000│全興電子有限│
│1 │公司鄭志承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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